武汉软件企业招商优惠政策
2008-05-28 来源: 作者: 点击:
增值税
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,2010年前按17%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,对实际税负超过3%的部分即征即退,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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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
① 对在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,自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(摘自财税字〔2000〕25号)。
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,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此名单则国家计委、信息产业部、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(以上摘自国发[2000]18号文)。
③ 自1999年10月1日起,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。自2000年6月24日起,软件企业人员的培训费用也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(摘自财税字[1999]273号、鄂地税发[2000]20号、鄂地税发[2000]66号、国发[2000]18号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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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
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,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(含软件)及配套件、备件,除列入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和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的商品外,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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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
①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,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;同时,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。
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,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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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才引进
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,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,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,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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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产权保护
①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,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,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。
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,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(以上未注明出处的均摘自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国务院[2000]18号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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